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前項情形,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並通知移送機關。
執行法院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行政執行機關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