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行政執行機關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執行法院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