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33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一節 參與分配 第33條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