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3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當事人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