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2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121條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