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11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111條 管理人應於每月或其業務終結後,繕具收支計算書,呈報執行法院,並送交債權人及債務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前項收支計算書有異議時,得於接得計算書後五日內,向執行法院聲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