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94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章 破產 › 第二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第94條 破產管理人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破產人資產,編造資產表。前項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處理破產事務之處所,任利害關係人自由閱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