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6條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 第117條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
- 第118條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 第120條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三、破產人營…
- 第121條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 第122條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 第123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 第124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前項聲…
- 第125條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議,由法…
- 第126條關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後,破產管理人應改編債權表,提出於債權人會議。
- 第127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 第128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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