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79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章 破產 › 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第79條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前承諾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二、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