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71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章 破產 › 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第71條 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得准予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破產人有管收新原因被發現時,得再行管收。管收期間,總計不得逾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