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63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三章 破產 › 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第63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