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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
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
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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