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56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章 和解 › 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第56條 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為清償者,其未受清償之債權人得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前項債權人,就其因和解讓步之撤銷而回復之債權額,非於債務人對於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