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52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章 和解 › 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第52條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經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占無擔保總債權額三分二以上者之聲請,法院應撤銷和解。依和解已受全部清償之債權人,不算入前項聲請之人數。第一項總債權額之計算,應將已受清償之債權額扣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