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51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章 和解 › 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第51條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