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50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章 和解 › 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第50條 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時不贊同和解之條件,或於決議和解時未曾出席亦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而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致有損本人之權利者,得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