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
但以未經向法院聲請和解者為限。
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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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2條商會應就債務人簿冊或以其他方法,查明一切債權人,使其參加和解並出席債權人會議。
- 第43條商會得委派商會會員、會計師或其他專門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 第44條商會接到和解請求後,應從速召集債權人會議,自接到和解請求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二個月。
- 第45條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會同商會所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
- 第46條債務人有第十九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商會得終止和解。
- 第47條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時,應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
- 第48條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 第49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關於法院和解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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