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156條 法規:破產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破產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章 罰則 第156條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過重之債務者。二、以拖延受破產之宣告為目的,以不利益之條件,負擔債務或購入貨物或處分之者。三、明知已有破產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