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條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三、毀棄或捏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