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6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六章 親屬 第56條 監護,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監護依中華民國法律:一、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二、受監護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輔助,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