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9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19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