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7條 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三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第1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