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2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 第83條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 第84條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於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準用之。
- 第85條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前項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得為抗告。第…
- 第86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應公告下列事項:一、開始清算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時。二、選任管理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處…
- 第87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就債務人或清算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清算之登記。管理人亦得持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 第89條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
- 第90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拘提之。但以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為限。一、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顯有逃匿之虞…
- 第91條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管收顯難進行清算程序者,法院得管收之:一、有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形。二、違反第一百零…
- 第92條管收之原因消滅時,應即釋放被管收人。
- 第93條拘提、管收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第94條債務人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對於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就應屬清算財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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