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8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更生 › 第一節 更生之聲請及開始 第48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