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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2條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 第43條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
- 第45條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 第46條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
- 第47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之:一、開始更生程序裁定之主文及其年、月、日、時。二、選任監督人者,其姓名、住…
- 第48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
- 第49條監督人之職務如下: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二、協助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三、試算無擔保…
- 第50條監督人應備置下列文書之原本、繕本或影本,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一、關於聲請更生之文書及更生方案。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
- 第51條法院應將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公告之。
- 第52條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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