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受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裁定,付款人或預備付款人不知其事實而為承兌或付款者,其因此所生之債權,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前項規定,於支票及其他以給付金錢或其他物件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