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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9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監督人或管理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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