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2條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
- 第123條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
- 第124條附解除條件債權受分配時,應提供相當之擔保,無擔保者,應提存其分配額。附解除條件債權之條件,自最後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
- 第125條附停止條件之債權或將來行使之請求權,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尚不能行使者,不得加入分配。
- 第126條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之住居所…
- 第127條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
- 第128條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 第129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
- 第131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於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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