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條關於清算債權有異議,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管理人得按照分配比例提存相當之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地址變更而未向管理人陳明者,管理人得將其應受分配金額提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