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1條債權之標的如非金錢,或雖為金錢而其金額不確定,或為外國貨幣者,由管理人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估定金額列入分配。普通保…
- 第112條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
- 第113條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但未依清算程序申報債權者,不在此限。
- 第114條不屬於債務人之財產,其權利人得不依清算程序,向管理人取回之。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或管理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 第115條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受人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而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取回其標的物。但管…
- 第117條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清算程序而為抵銷。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
- 第118條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
- 第119條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應提示債權表及資產表,並報告清算事務之進行狀況。
- 第120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計算前項債…
- 第121條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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