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06條 法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清算 › 第二節 清算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第106條 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二、因清算財團之管理、變價與分配所生之費用及清算財團應納之稅捐。三、因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聲請及審判上之費用。四、管理人之報酬。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