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母法 第17條 原法院收受抗告狀或言詞抗告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送法官審閱。除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或逕行駁回其抗告者外,應於抗告期間屆滿後七日內檢卷送抗告法院。前項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得自備繕本或節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