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1-1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母法 第11-1條 非訟事件之和解,應就為程序標的且屬聲請人與相對人得以合意處分之事項為之。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