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7條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第68條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前項聲請事件…
- 第69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證明,由應變賣地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為之。
- 第70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指定事件之程序費…
- 第72條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73條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
- 第74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第74-1條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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