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55條 法規:非訟事件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第六節 司法事務官處理程序 第55條 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對於前項裁定,得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再抗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