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