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第2條 法規: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