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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訂定之。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
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投標人參與法院強制執行不動產投標,向法院洽領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徵收新臺幣十元。

依據本標準所徵收之各項費用,除另有規定外,法院收取後應繳交國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