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