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7條 法規: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