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6條 法規: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