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11條 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1條 總務科憑傳票支付及總務科先行支付證人或鑑定人之各項費用,應請具領人簽章核符後付給之,並將領據(附格式一或三)連同傳票送還會計室。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由總務科匯寄收款人者,即以匯款收據憑證或當事人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