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8-1條 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8-1條 法院寄發證人、鑑定人通知書時,遇證人、鑑定人之所在地不在法院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且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其在途期間在四日以上者,除高雄市外,應將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預借旅費申請書(附格式二)一併寄發予證人、鑑定人。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就轄區烏坵鄉之證人或鑑定人為通知時,應併予寄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