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外地點之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外地點之提解,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