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內地點之提解,免徵提解費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縣龜山鄉內收容人犯地點之提解,均視為轄區內地點之提解。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內地點之提解,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