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法規: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9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法院定之。但法院如認為需要,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