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6條 法規: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6條 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