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附件一)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法院聘任前項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