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第6條 法規: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移付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並於計算結案日數時,扣除其期間。前項扣除之期間,每事件不得逾三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