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0條 法規: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0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